知识点2:计税基础
二、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现就有关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1)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①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消耗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例如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另外,税法还会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而会计处理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因折旧年限的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②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账面价值下降,但计税基础不会随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题】A企业于2006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该类(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假定所得税率为25%。则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 )万元。 A. 550 B. 480 C. 70 D. 17.5 【答案】D 【解析】 20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账面价值=750-75×2=600(万元),该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计提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750-75×2-50=55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20%-600×20%=48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50-480=70(万元) (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70×25%=17.5(万元)
【例题】B企业于2007年年末以750万元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B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 年,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企业计税时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定会计与税收均按年限平均法计列折旧,净残值均为零。2008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所得税率为25%。则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 )万元。 A. 600 B. 675 C. 75 D. 18.75 【答案】D 【解析】 账面价值=750-750÷5=60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10=67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5(万元) (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5×25%=18.75(万元)
(2)无形资产 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①、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题】A企业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所得税率为25%。则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 )万元。 A.0 B.1200 C.600 D.150 【答案】A 【解析】 A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400+400)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 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万元(800+800×50%)。 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 计税基础为1800万元(1200×150%) 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0万元。 该内部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600万元暂时性差异系资产初始确认时产生,确认该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准则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影响。
【例题】甲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2008年度研发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费用化的支出为400万元,资本化支出600万元,2008年7月2日该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甲公司预计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甲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及预计年限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甲公司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 A.甲公司2008年末因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285万元 B.甲公司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 C.甲公司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0 D.甲公司2008年末应交所得税为1196.25万元 E.甲公司2008年所得税费用为1196.25万元 【答案】ABCDE 【解析】 账面价值=600-600÷10×6/12=570 计税基础=570×1.5=855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85(万元)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确认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故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8年末应交所得税 =(5000-400×50%-600÷10×6/12×50%)×25%=1196.25(万元)
②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形资产应根据其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即税法中没有界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外购商誉外所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因摊销规定的不同,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题】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取得的某项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500万元,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乙企业无法合理预计其使用期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08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8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甲公司2008年末正确的会计处理有( )。 A. 计税基础为1350万元 B.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7.5万元 C.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7.5万元 D. 2008年应交所得税为212.5万元 E. 2008年所得税费用250万元 【答案】ABCDE 【解析】 账面价值=1500(万元) 计税基础=1500-150=1 35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50(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50×25%=37.5(万元)2008年没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150)×25%=212.5(万元) 2008年所得税费用=212.5+37.5=250(万元)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处置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题】甲公司有关业务如下: (1)2008年10月20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20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08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市价为22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8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分析: 账面价值=2200万元 计税基础=20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00×25%=50(万元)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200)×25%=200(万元) 2008年所得税费用=200+50=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 (2)2009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市价为23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9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分析: 账面价值=2300万元 计税基础=20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 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25%=75(万元) 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75-50=25(万元) 2009年应交所得税=(1000-100)×25%=225(万元) 或=[1000-(300-200)]×25%=225(万元) 2009年所得税费用=225+2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3)2010年1月初出售该权益性投资,收到价款25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10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 1月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 25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0 投资收益 500 2010年应交所得税=(1000-200+500)×25%=325(万元) 或=[1000-(0-300)]×25%=325 (万元) 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0-75=-75(万元) 2010年所得税费用=325-7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
(4)投资性房地产 【例题】A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7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8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则下列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 A.计税基础为562.5万元 B.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337.5万元 C.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84.375万元 D.2008年应交所得税为250万元 【答案】D 【解析】 账面价值=90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20×5=562.5(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37.5(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37.5×25%=84.375(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84.375-0=84.375(万元)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337.5)×25%=165.625(万元) 2008年所得税费用=165.625+84.37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4.37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625 【拓展】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0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85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9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账面价值=850(万元) 计税基础=750-750÷20×6=525(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累计余额=325(万元) 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25×25%=81.25(万元) 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81.25-84.375=-3.125(万元) 2009年应交所得税=(1000+50-750÷20)×25%=253.125(万元) 或:[1000-(325-337.5)]×25%=253.125(万元) 2009年所得税费用=253.125-3.12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3.125
(5)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以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②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③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①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②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6)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有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按照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2.负债的计税基础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现就有关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1)预计负债 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零。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例题】甲企业2008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8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分析: 负债账面价值=500(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500-50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500×25%=125(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25(万元)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500)×25%=375(万元) 2008年所得税费用=375-12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拓展】甲企业2009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400万元,在2009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6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8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分析: 负债账面价值=500-400+600=700(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700-70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累计额=700(万元) 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00×25%=175(万元) 200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75-125=50(万元) 2009年应交所得税=(1000+600-400)×25%=300(万元) 或=[1000+(700-500)]×25%=300(万元) 2009年所得税费用=300-50=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②未决诉讼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例题】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涉及一项担保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在1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担保涉诉讼不得税前扣除, 甲公司所得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则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金额为( )。 A.0 B.250 C.275 D.25 【答案】A 2008年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预计负债 100 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100-0=100(万元) 无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275(1 000+1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拓展】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涉及一项违反合同的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在1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违反合同的诉讼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 甲公司所得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2008年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预计负债 100 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100-10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0(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00×25%=25(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5(万元)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100)×25%=275(万元) 2008年所得税费用=275-2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③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预计负债) 【例题甲公司2008年12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万件,单位售价6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4元。 甲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于2008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 )。 A.-15万元 B.15万元 C.0万元 D.60万元 【答案】A 【解析】100×(6-4)×30%×25%=15(万元) 2008年12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80( 100×6×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100×4×30%)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 60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60(万元) 计税基础=60-6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0×25%=15(万元)
(2)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题】甲公司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总额为4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400万元薪酬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则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金额为()。 A.0 B.250 C.275 D.25 【答案】A 负债账面价值=400 (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 400-0=400(万元) 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275(1000+1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3)其他负债 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5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08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A公司所得税率为25%。假定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分析: 负债账面价值=500(万元) 负债计税基础= 500-0=500(万元) 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375(1000+5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3.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得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而未体现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但是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故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题】A公司2008年发生了180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A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为25%。假定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2008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 A.75 B.0 C.300 D.325 【答案】A 该广告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当期A公司销售收入15%计算,当期可予税前扣除1500万元(10000×15%),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30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300万元。 账面价值=0 计税基础=1800-10000×15%=3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 200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00×25%=75(万元) 2008年应交所得税=(1000+300)×25%=325(万元) 2008年所得税费用=325-75=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 (2)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在会计处理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处理相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内容在2010-3-15 15:50:00被Saturday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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