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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超人归来   ahfywfl   追逐梦想   心灵丝带   Cat老师   zhch918   晴天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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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2010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课程上传完毕! 收藏
超人归来
时间 2010-1-26 14:45:31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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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课程上传完毕!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证券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从历年的情况看,每年教材都有变化,这是肯定有的,但是,80%的内容是不会变的,我们不用考虑变化的内容,在预习过程中将2009年的全部内容预习一遍,这样,80%的内容就基本看过一遍了,等表教材出来,更新一下20%变化的内容就可以了。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明白。

 

    相对于其他科目,经济法在新制度中改动相对较小,但鉴于经济法经常有新热点新内容出现的状况,建议大家可以着手预习、各自独立,相对自称系统的重要章节,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这些章节内容相对稳定,可以继续按照09年的课件来学习。09年教材进行了一些微调,有多处新增知识点,部分章节顺序做了调整,还有几章是全新的内容,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和竞争法律制度。这几章在学习的时候也要多加注意。预计2010年教材不会做大的变动,有变动也是微调。建议广大学习跟随我们老师的进度着手进行预习吧,早一天准备,多一份自信! 

   

    这次的预习课程以09年课件为基础,内容上稍加调整。

    课程详细介绍请看《前言》>>
















(该内容在2010-3-22 11:38:27被 超人归来 编辑过)
超人归来
时间 2010-1-26 14:46:18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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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习课程马上开始,不要走开……
云朵飘飘
时间 2010-1-26 22:24:45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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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座喽!
December
时间 2010-1-27 15:35:20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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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习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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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备考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回首2009,我们感慨万千,展望2010,我们斗志满怀!然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现在开始,财考网的答疑老师将带领广大学员一起学习,提前步入2010年注会经济法的预习,让我们一起迎接新一轮的挑战吧!

    相对于其他科目,经济法在新制度中改动相对较小,但鉴于经济法经常有新热点新内容出现的状况,建议大家可以着手预习、各自独立,相对自称系统的重要章节,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这些章节内容相对稳定,可以继续按照09年的课件来学习。09年教材进行了一些微调,有多处新增知识点,部分章节顺序做了调整,还有几章是全新的内容,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和竞争法律制度。这几章在学习的时候也要多加注意。预计2010年教材不会做大的变动,有变动也是微调。建议广大学习跟随我们老师的进度着手进行预习吧,早一天准备,多一份自信!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大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精读辅导教材,全面复习,深入理解。

    2、研究历年试题及解析,注意考题重点和出题趋势。

    3、《经济法》要背的内容很多,复习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加强记忆:

    (1)理解以后再背《经济法》课程中专业术语较多,有的句子还有点绕口,如果死记硬背,势必事倍功半。因此一定要搞懂有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有关内容。

    (2)用比较的方法背要善于运用比较方法,将相同的或相近似的、相反的、同类的内容放在一起,相互比较、对照记忆,这样就能准确掌握有关内容。考生普遍反映多项选择题很难答,总有些似是而非的选项难以取舍。因此对教材中并列条款较多的地方,一定要反复比较,准确掌握。

    (3)用以线串点的方法背,学员复习到一定阶段,会觉得已经背了很多内容,但此问题和彼问题的答案搅和在一起了。如果就这样去考试,肯定会答非所问。此时要做一项重要的工作,即将每一章的主要内容列出线条,每条线再理出答题要点,这就把零碎的知识点用一条线串起来了。

    (4)要按照自己的记忆规律来复习每个人的记忆宽度不同,有的人一次可以背二、三章的内容,有的人只背一章也会将问题混淆。考生必须掌握自己的记忆规律,每次不要背诵太多的内容,第二次一定要先复习一下老的,然后再进行新的复习。每复习完内容接近的几章后,都要巩固一下,然后才能继续复习。

    前进的道路虽然充满荆棘,但只要我们乐观自信,坚持不懈,不断挑战和超越自己,在新的一年目标一定能够实现。预祝各位学员顺利通过经济法的考试!






(该内容在2010-2-1 9:26:26被超人归来编辑过!)
December
时间 2010-1-27 15:45:46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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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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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特点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

(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中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点睛: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般由假定、处理、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处理,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例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规范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答案:AD



(该内容在2010-1-29 16:26:30被热水澡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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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1-27 15:54:07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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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家之间

 

(二)法系

1.法系

法系是在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加拿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三,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点睛:

1.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包括的国家。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例题:

1根据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
D.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答案:ACD

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有( )。
A.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B.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
C.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D.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和被告为重心

答案:ABC

解析:大陆法系是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

 

December
时间 2010-1-27 15:55:12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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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意志关系表现为国家意志和行为人之间的意志。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如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
  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而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肖像、名誉,法人名称等。

4.智力成果,如作品、技术、商标等。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通常划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例题:下列各项中,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
商标
B.
公司
C.
劳务
D.
产品

答案:B

解析:商标和发明属于智力成果;劳务属于行为;产品属于物。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选项B错误。

 

December
时间 2010-1-27 16:00:57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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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

区分意义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行使撤销权、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为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前者如买卖,后者如赠与。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示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4)主张撤消权。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强调受让人明知,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强调受让人明知。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偿法律行为则无此要求。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法律行为决定,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如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例题:下列关于意思表示说法正确的是( )。
A.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B.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C.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传达人承担
D.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A不正确。C应由表意人承担,而不是由传达人承担,C不正确。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D表述不正确。



(该内容在2010-1-27 16:33:32被热水澡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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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1)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链接:

合同法规定,质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例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B.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选项D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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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

(1)效力状况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或者选择变更,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效民事行为无此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2.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该内容在2010-1-27 16:07:50被December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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