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3:管理人制度
二、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资格
1.管理人资格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2.管理人的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7)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指定
B.债权人会议选举
C.债权人会议聘请
D.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因此破产管理人既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或聘请,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的报酬
1.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例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解析:选项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 )确定。
A.债权人会议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委员会
D.债权人会议主席
答案:B
解析: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不包括( )。
A.随机方式
B.竞争方式
C.接受推荐方式
D.自我推荐方式
答案:D
解析: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和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管理人。下列各项中,该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
A.该社会中介机构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该社会中介机构与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C.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该社会中介机构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该社会中介机构曾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
答案:ABCD
解析: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