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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2010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课程上传完毕! 收藏
September
时间 2010-3-10 14:48:48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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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1: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一般只有在所担保的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才行使担保权利。据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老师口误:这里应该为高级管理人员,而非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

(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
(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4)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
(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September
时间 2010-3-10 14:49:28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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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2: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单务;无偿;诺成;要式。

2.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定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人

法律对保证人的资格的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当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①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④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实际并未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1)保证期间的确定

有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保证期间的效力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5.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有约定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
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优先执行物的担保

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不优先执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例: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属于共同担保。下列各项中,关于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中,符合法定规定的有()。
A.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B.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答案:ABCD

解析:该内容是物权法内容和合同法内容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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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3-10 14:49:48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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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3:定金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要式合同);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合同);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4.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当事人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6.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例:李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其选定的一组家具价值1万元。该家具城与李某订立了家具买卖合同,在下列的条款中,你认为不正确的条款有()。
A.李某先交纳500元的预付款,若李某违约该款项不予退还

B.李某先交纳1000元的定金,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

C.
定金担保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D.如果李某违约可适用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但并用的结果不超过合同的总价款

答案:AD

解析:定金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只有预付职能,不具有惩罚性,所以A选项不对。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二者选择其一,所以D选项也不对。BC两项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定金数额没有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并且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担保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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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3-10 14:50:05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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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效力

(1)对债权人:债权人转让全部权利的,则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转让部分权利的,则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对受让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的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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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3-10 14:50:24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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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5: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关注后合同义务:

1.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掌握时要注意通知、协助、保密关键词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有关内容也可在综合题中考查。

二、清偿(了解)

三、解除

1.合意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1.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

1.提存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2)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六、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有( )。
A.合同
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B.当事人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C.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债权人兼并债务人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终止。C选项属于合同法定解除;D选项属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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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6: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定金。(见合同担保中的内容)

(四)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注意: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对违约责任又没有明确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的补救措施有()。
A.修理

B.减少价款

C.退货

D.更换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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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

                                点击观看视频

知识点1:买卖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检验期间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5.支付价款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二)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
买卖合同生效时
C.
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该内容在2010-3-12 14:49:52被超人归来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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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3-12 14:31:15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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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赠与合同

1.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以及因此而造成受赠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承担责任

B.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对瑕疵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因赠与人的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如果赠与人告知了受赠人的,赠与人并不承担责任,所以A选项不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B选项不对;如果因为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也不对。

September
时间 2010-3-12 14:31:39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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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例:
吕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章某借款2万元,当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吕某还款时,章某索要利息,吕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吕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吕某不必支付利息
B.
吕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
吕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吕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September
时间 2010-3-12 14:32:01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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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7.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张某承租李某家的房屋做生意。因屋顶漏雨影响生产,张某要求李某维修,李某以“没时间维修”为由拖延修缮,张某只好自己雇人修缮,并造成了一定的经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修缮费用和张某的经营损失均由李某承担

B.修缮费用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张某的经营损失自己承担

C.修缮费用和张某的经营损失均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D.修缮费用由李某承担,张某的经营损失可通过要求李某减少房租来弥补

答案:ABC

解析: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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