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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超人归来   Cat老师   ahfywfl   心灵丝带   追逐梦想   zhch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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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2010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课程上传完毕! 收藏
耕耘犊
时间 2010-3-13 10:20:14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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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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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外汇管理及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1.外汇

外汇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我国的外汇包括: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点睛:

尽管外汇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外币或外币资产,但并非所有的非本国货币都是外汇,只有那些具有可兑换性的外国货币才能成为外汇。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属于有限度的自由兑换货币。

2.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3.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境内外)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4.国家外汇管理基本原则

(1)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与应急保障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T7 t  x3 u, O9 P! T7 \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p" g5 z" @9 ?! M/ N: G6 i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3)# K* M; K( @9 I0 _5 ^! d8 l6 X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4)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5)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例: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B.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C.
境内保税监管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D.
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能以外币计价结算
答案:D
解析: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该内容在2010-3-15 13:53:43被超人归来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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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就叫经常性外汇。

1.我国对经常性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不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衍生产品等。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就叫资本项目外汇。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与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直接投资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4.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与交易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5.外债管理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具体规定: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2)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3)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4)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6.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例:下列各项中,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B.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国家批准的投资合同,可以保留其资本金或进行结汇
C.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保留其或进行结汇
D.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经批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答案:ABD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国家批准的投资合同,可以保留其资本金或进行结汇;利润分配作为经常项目管理,汇出不受限制;投资回收经批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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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一、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1.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核准制或备案制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2)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以上银行机构如处于市(地)、县,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级分局提出申请。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3)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

3.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

(2)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者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虚假信息;

(3)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4)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市场的准入

★远期结售汇业务:

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在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中,境内机构与银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两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币交易。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内机构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交易中,该机构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回外汇;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

1.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4)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外汇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

2.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依照有关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1.结售汇综合头寸: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2.外汇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管理

1.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凡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可根据自身外汇总资产规模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安排银行购汇。

3.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由其总行或总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例: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购汇汇出
B.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国家批准的投资合同,应当进行结汇
C.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作为经常项目管理,汇出不受限制
D.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经批准后可以购汇汇回
答案:ACD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国家批准的投资合同,可以保留其资本金或进行结汇。所以选项B错误。

 

September
时间 2010-3-15 13:42:27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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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1.汇率

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即以一国货币表示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1)各国的汇率制度主要有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

固定汇率制是货币当局把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浮动汇率是指两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自发决定。浮动汇率制又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和管理浮动汇率两种。

(2)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高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2.外汇市场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

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即只能进行现汇买卖,实际上是银行间调节资金余缺的外汇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即允许买卖双方签约约定一个汇率,于未来一定日期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额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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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3-15 13:42:44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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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监管与处罚

1.逃汇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套汇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该比例为(   )
A. 10
%以上
B. 20
%以上
C. 30
%以下
D. 40
%以上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September
时间 2010-3-15 13:43:13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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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都复习到第几章了,不懂的可以跟帖提问!
耕耘犊
时间 2010-3-15 16:08:51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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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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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限制和禁止类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特别规定: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有( )。
A.农业新技术

B.高新技术

C.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D.属于国家逐步开放产业

答案:D

解析:属于国家逐步开放产业的是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该内容在2010-2-8 15:43:25被超人归来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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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到第三章,不能视频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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