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3: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内容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① 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②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消灭
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时效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行使与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6.补救
(1)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第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票据的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第二,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四,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丧失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二)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2)选项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