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4: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等。
2.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分为三种情况)
(1)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决定以外的某些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合伙人办理。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点睛:其中(3)、(4)、(5)属于处分企业财产;(1)、(2)、(6)属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例: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就协商;
(3)协商不成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
(4)无或不能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就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所委托或者聘任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