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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超人归来   Cat老师   ahfywfl   心灵丝带   追逐梦想   zhch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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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2010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课程上传完毕! 收藏
八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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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进行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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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观看视频

知识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提供法定申请文件。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点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意比较:

(1)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时间:15

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注意比较

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公司等登记的相关时间为30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例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的是( )。
A.货币

B.实物

C.专利权

D.劳务

答案:ABC

解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



(该内容在2010-2-2 16:39:49被热水澡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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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点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管理学硕士乙作为本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乙尽心尽职地经营管理甲的企业,确保企业能够赢利,甲向乙支付年金10万元, 对外乙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若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经营中,乙为了抓住商机,在没有经过甲同意的前提下,同丙签定了标的额25万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三天后,该货物价格急剧下滑。为了减少给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损失,乙(或者甲)以合同未经甲同意为由向丙主张无效。乙(或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就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乙)职权的限制(“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3.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Sept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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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申报债权的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例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是( )。
    A.6个月

    B.1年

    C.3年

    D.5年

答案:D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2某个人独资企业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该企业财产状况如下:企业尚有可用于清偿的财产10万元;欠缴税款3万元;欠职工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所欠税款前,应先行清偿的款项有( )。
    A.所欠职工工资1万元

    B.所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

    C.所欠甲公司到期债务5万元

    D.所欠乙未到期债务2万元

答案:A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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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等。

2.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分为三种情况)

 (1)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决定以外的某些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合伙人办理。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点睛:其中(3)、(4)、(5)属于处分企业财产;(1)、(2)、(6)属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例: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就协商;

(3)协商不成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

(4)无或不能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就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所委托或者聘任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Sept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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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伙。

(1)退伙原因

 

 

 

(2)退伙的效果。

●关于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关于退伙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了解。

例题:

1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论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公民张某与自己年仅13周岁的儿子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B.合伙人必须一次全部缴付出资,不可以约定分期出资

C.公民甲乙丙丁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没有标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样的话,就视为是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A不正确;合伙人可以约定出资的缴付期限,不一定非得一次性缴付出资,所以B不正确;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样,否则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D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选项C:注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3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答案:D

解析: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的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ABC

解析: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该记载的事项

    C.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ACD

解析:(1)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记载的事项;(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4)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62007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①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②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③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④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2007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7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008年2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但纺织公司并不知道甲的越权行为。2008年4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乙将此事通知甲和丁后,甲不同意。2008年5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4)乙将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③丙的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纺织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转让行为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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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有限合伙企业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①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②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①《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①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②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特别关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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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点睛:比较如下两个命题的不同:

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是( )。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不承担任何责任

D.只承担过错责任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字样

B.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实缴的出资数额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仅仅表明“有限”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例题:

1A有限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其中甲和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日,甲未经丙同意,代表A有限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如果该合同给B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损失仅由甲承担

    B.该损失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

    C.该损失由甲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D.该损失由甲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答案:D

解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是(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C.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D.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答案:ABCD

解析:以上四项均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B.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D.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答案:CD

解析:选项C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3)丙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供销合同,纺织公司不知道丙是有限合伙人。丙在签订合同时,与该公司的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加价部分二人私分。(4)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4)丙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用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丙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并不导致该合同无效。但是丙与纺织公司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属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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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 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注销登记

6.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伴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清算人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B.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已到,但合伙人还要继续经营

答案:D

解析:对于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才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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