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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2010年注会考试《审计》预习课程上传完毕!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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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违反职业道德的基本防范措施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防范措施

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一般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2.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倡导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维护公众利益;

3.实施和监控项目质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

4.制定有关政策,以识别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评价这些威胁的重要程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应当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5.制定要求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6.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7.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和管理对来源于某一客户的收入的依赖程度;

8.当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分派不同的合伙人和项目组,并向不同的上级报告工作;

9.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10.及时与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沟通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

11.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是否适当运行;

12.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出鉴证客户和关联实体的名单,要求与之保持独立性;

13.建立惩戒机制,以促进对政策和程序的遵循;

14.公开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鼓励和授权员工向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反映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

(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未涉及非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非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向客户的独立董事、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等独立第三方咨询;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披露服务性质和收费金额;

6.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高级员工。

知识点5:专业服务委托

三、专业服务委托

(一)客户的接受

在接受某一新客户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该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当不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另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复核接受客户业务连续委托的决策过程。

(二)业务的承接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项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适当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和经营的复杂性、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目的、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2.了解相关行业和业务对象;

3.熟悉相关监管或报告的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如果拟依赖专家的建议或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可用资源、适用的职业和道德准则等因素,以确定对专家的依赖是否可靠。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要求与客户达成一致;

7.遵循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三)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

如果应邀或考虑以投标的方式接替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不能承接该项业务的专业理由或其他理由,包括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的、通过采取防范措施不能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威胁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不了解所有相关事实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威胁。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现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以证实与该项变更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据以确定承接该项业务是否适当。

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当进行业务投标时,应当在投标书中明确表明承接业务前与现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要求,以了解是否存在任何不应接受委托的专业或其他理由;

2.要求现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各种可能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相关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来源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业务,除非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相关事实令人满意。

现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在未经客户特别授权的情况下,现任注册会计师不应主动提供有关客户事项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在与现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事项前应当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如果客户同意,现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客观地提供信息。如果不能与现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从其他途径(例如第三方调查或对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调查)获取任何可能存在威胁的信息。

知识点6:利益冲突与寻求二次意见

四、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之一: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这一情况,并获得客户同意以在此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或多个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这一情况,并获得客户同意以在此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存在竞争不同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这一情况,并获得客户同意以在此情况下执行业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委派不同的项目组;

2.实施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的程序(例如,严格隔离各项目组、做好数据归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明确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合伙人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客户业务的高级职员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运用情况。

五、客户寻求第二次意见

如果某公司或实体不是注册会计师的现行客户,而该公司或实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现任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审计、报告或其他准则或原则处理有关情形和交易的情况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

例如,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基于现任注册会计师可获得的相同事实,或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威胁。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现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2.在与客户的沟通函件中阐述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局限性;

3.向现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复印件。

如果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公司或实体不允许与现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提供第二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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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7:收费、营销、礼品招待、保管资产

六、收费及其他类型的报酬

在专业服务的谈判中,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不能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执行业务,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威胁。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及在此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

2.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合格的员工执行任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将对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应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收取介绍费或佣金。

如果注册会计师为获得某一客户支付介绍费,将对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应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支付介绍费。

七、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不应通过广告或其他不恰当的营销方式拓展业务。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应有损职业声誉。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应出现下列行为:

1.对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具备的经验夸大宣传

2.通过无根据的比较贬低其他注册会计师。

八、礼品和招待

注册会计师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可能收到客户提供的礼品或招待。这种行为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例如,如果接受客户的礼物,可能对客观性产生自身利益威胁;由于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公开而可能对客观性产生外在压力威胁。

九、保管客户资产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担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受托管理他人资金(或其他资产)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将受托管理的资产与注册会计师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保管;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这些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及由其产生的任何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持有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识点8:针对所有服务的客观性要求

十、针对所有服务的客观性要求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与客户及其董事、管理层或雇员存在的利益或关系,是否对客观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

在提供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以便能够提出无偏见、无利益冲突或无他人不当影响的结论。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退出项目组;

2.实施督导程序;

3.终止产生威胁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4.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高级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5.与客户治理层讨论该事项。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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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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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要求

知识点1: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别对独立性的威胁;(2)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威胁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就执行具体业务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结构:

1.以合作为目的;

2.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控制或管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除非本章另有说明,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二)网络的确定

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属于法律上独立的实体。

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时需要遵守与上市公司审计相同独立性要求的实体。

如果其他实体拥有大量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定是否将其视为公众利益实体。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业务性质,如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大量利益相关者的资产。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

2.规模;

3.雇员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关联实体,可以联系会计中的关联方关系的确认,但这里强调的是实体,而不包括个人。

除非另有说明,如果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对于其他审计客户,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五、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客户治理层进行沟通。

六、工作记录

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一个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记录有关遵循独立性要求的结论及支持这些结论的相关讨论。

如果识别出对独立性的威胁且需要采取防范措施,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威胁的性质和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对于连续审计,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一个实体在拟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中不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

2.如有必要,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程度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八、其他方面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意中违反独立性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维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且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则通常认为不会损害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应就该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该内容在2010-2-23 14:17:43被超人归来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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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利益

知识点2:经济利益的种类

一、经济利益的种类

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

2.个人或实体通过集合投资工具、房地产、信托或其他中间工具而拥有的经济利益,且能够对这些工具施加控制或有能力影响投资决策。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集合投资工具、房地产、信托或其他中间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不能对这些工具施加控制,或没有能力影响投资决策。

集合投资工具,比如基金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知识点3: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一)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这种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均不应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如果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该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3.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该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极低,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均不应在该审计客户中拥有此类经济利益。

(二)在可以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可以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对于该实体重要,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均不应拥有此类经济利益。

(三)和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同时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1.如果该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

2.如果该利益对任何一方是重大的,并且审计客户可以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①处置该利益,或者②解除审计业务约定或③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

2)拥有这种重大利益的成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①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②处置足够数量的利益,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四)可以通过防范措施消除或降低威胁的经济利益

1.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3)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如果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取得该经济利益是该直系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雇员所享受的权利(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就不应视为损害了独立性。然而,如果该直系亲属拥有或取得了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在股票期权中,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3.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则应当确定是否会产生自身利益、亲密关系或外在压力威胁。

注意与(三)中的情况比较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工作。

4.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者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事务所,处置经济利益,或者解除业务约定

2)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处置经济利益,或者调离该项目成员

3)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处置经济利益,在完成处置经济利益之前,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处置要求:处置全部的直接经济利益,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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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个人关系

一、贷款和担保

知识点4: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其作为担保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可能产生独立性威胁。如果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并且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接受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采取防范措施有可能将所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审计业务且未接受该贷款的注册会计师复核所执行的工作等。

2.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只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二)从非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非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非该项贷款或担保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大,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三)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非该贷款或担保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大,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四)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只要账户是按照正常商业条件开立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二、商业关系

知识点5:商业关系及家庭和个人关系

(一)商业关系的种类及防范措施

种类:

1.在客户(或其股东、董事等的)合营方中拥有利益

2.产品或服务捆绑销售,并以双方名义进行

3.销售或配送对方的产品或者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和外在压力威胁。

防范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商业关系降至不重要的程度或终止该商业关系,或者拒绝接受或终止审计业务。

2.将该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与审计客户或利益相关者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

不会产生威胁的条件:

1.商业关系对双方均不重要

2.经济利益对于投资者并不重大

3.投资者不能控制该实体

(三)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1.如果交易过程正常、公平,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某些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的交易,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放弃交易或减少交易的金额;

2)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家庭和个人关系

(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处在重要职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或其曾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所涵盖期间内处于上述职位,只有通过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时:

1.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可以对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

2.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处在重要职位或可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

3.审计项目组的成员与审计客户重要职位的人员具有亲密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其直系亲属(近亲属或密切的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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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知识点6:对雇用关系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 

前任成员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

1.前任成员与事务所仍然保持着重要联系,将产生重大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前任成员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采取防范措施: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委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二)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且仍在参与审计业务,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采取防范措施:

1.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复核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时所做的重大判断。

 

知识点7: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发生雇用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除非该合伙人停止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之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时该合伙人已不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主任会计师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外在压力威胁。除非该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三)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

1.接受该职务时,未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应得的福利或者报酬已经全额支付,或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而且尚未支付的金额对事务所不重要

3.未参与(实际)且在他人看来未继续参与(形式)事务所的经营或专业活动

4.就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所处职位与治理层进行讨论。

知识点8:临时借调或曾任、兼任审计客户员工

三、临时借调员工

审计客户借调员工,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事务所可以提供这样的帮助,但只能是①短期②不能提供不允许的非鉴证服务③不能承担管理层职责。

防范措施:

1.对其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不安排借调的员工审计其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

3.不安排借调的员工成为审计组成员

四、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自我评价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

(一)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内

如果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内,审计项目组成员曾经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重大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安排该人员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二)在审计报告涵盖期间以前

如果在审计报告涵盖期间以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经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则会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自我评价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人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人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对该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时所执行的工作进行复核。

五、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通常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公司秘书其职责为安排会议、准备会议纪录、提交法定文件给政府部门、确保公司符合法定要求等。

对比:国内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中,第124"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法》第十三章"附则"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事务所提供日常性和行政性事务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性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性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的相关决策是由客户的管理层做出的,通常不会被认为有损独立性。

补充:事务所人员可以兼任经理或者董事或者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等,但无法再去审计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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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知识点9: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联系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多年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项目合伙人和高级经理)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和自身利益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高级职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高级职员所执行的工作;

3.定期对该业务进行内部或外部独立的质量复核。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

1.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

1)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①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②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人员③不应参与对该实体的审计,④不应为该项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⑤也不应向项目组或客户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或者⑥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续性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能够通过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可以在审计项目组中再延长一年时间。例如,如果由于计划接任的项目合伙人患有疾病等未预见的原因无法按照要求进行轮换,则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二)其他合伙人任职时间

其他合伙人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之间的长期关联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或自身利益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合伙人轮换出审计项目组或终止其与审计客户的关联;

2.定期对该业务进行内部或外部的独立质量复核。

(三)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

如果该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在被轮换出该业务之前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如果该合伙人已经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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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特别重要)

 

一、一般规定

知识点10: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一般规定

如果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其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最常见的威胁包括自我评价威胁、自身利益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

(一)无意识地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是重大的,因而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无意识地对该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提供此类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下列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范围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该实体属于非审计客户;

2.受审计客户共同控制的实体,该实体属于非审计客户。

如果能够合理断定下列条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该项服务:

1.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某一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无关,并不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2.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三)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下列情况下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1. 以前向该实体所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关于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在之后尽快终止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知识点11:代行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二、管理层职责

(一)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管理层按照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行使多项管理职能。管理层职责涉及对实体的领导和指挥,包括针对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取得、配置和控制作出重大决策。

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取决于具体情况,并要求运用判断。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该行动负责;

3.进行交易授权;

4.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哪些应当实施;

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日常的和行政事务性的活动,或不涉及重要事项的活动,通常不被认为是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应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对提交法定纳税申报表的日期进行监控和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二)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行使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其独立性产生重大威胁,包括自我评价威胁、自身利益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会计师事务所无意中代表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或决策的风险。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客户机会,使客户依据对问题客观、透明的分析和陈述作出判断与决策,将进一步降低风险。

知识点12: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等会计和记账服务,随后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一)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职责,这种职责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

3.编制或更改用以证明交易发生的、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数据(例如,购货订购单、工时记录和客户订购单);

4.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5.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二)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活动

1.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运用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披露的要求;

2)财务和会计控制以及确定资产和负债金额所用方法的适当性;

3)提出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2.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在审计过程中,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客户管理层职责,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2)出于监管目的的报告分析和积累信息;

3)将按照某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

3.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受委托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与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有关的服务,如果该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不需要职业判断,不需要负管理责任)的工作,且已将自我评价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则提供此类服务是允许的:

1)根据来源于客户的数据提供工资服务;

2)在客户已经确定或批准适当的账户分类的情况下对交易进行记录;

3)将客户编制代码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

4)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入试算平衡表;

5)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对上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执行此类服务;

2)如果此类服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其所执行的工作。

4.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并且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则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包括工资服务和编制财务报表):

1)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2)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5.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禁止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1)仅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并对客户系统和程序有必要的了解,能够协助客户及时编制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专业服务,将对客户造成重大困难,导致客户无法满足监管报告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只在短期内提供且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三)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活动

除非出现(删掉教材原文中"下列"两个字)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

1)工资服务;

2)编制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

3)编制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知识点13:为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

四、评估服务

评估包括对未来发展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以确定资产、负债或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者价值区间。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一)判断威胁独立性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未参与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士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估工作;

2.作出安排,使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参与审计业务。

(二)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的评估业务

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税务报告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税务会计分录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并不重大或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核,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三)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评估业务

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评估涉及高度的主观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自我评价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评估服务,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单独或累积起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其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

五、税务服务

(一)税务服务种类

税务服务通常包括以下种类:

1.编制纳税申报表;

2.作为财务报表中会计分录的基础计算税额;

3.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4.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二)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提供某些税务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

知识点14:编制纳税申报表及计算所得税

(三)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草拟并完成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其税务申报义务,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包括对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解释和技术支持)。

编制纳税申报的服务通常根据历史财务信息,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对该历史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列报。

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复核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四)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独立性的影响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2.对威胁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执行此类业务;

2)如果此类业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税额的计算;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3.禁止或允许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以编制对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禁止的作为财务报表中会计分录基础的税额计算服务:

1)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并对客户的情况具有必要的了解,能够帮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将对客户造成重大困难,导致客户无法满足监管报告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只在短期内提供且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教师提示:与前面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紧急情况的内容联系起来记忆

 

知识点15: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解决税务纠纷

(五)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1.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的种类

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包括:

1)向客户提供如何节税的建议;

2)向客户提供采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

2.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如果所提建议影响到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3.不威胁独立性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在提供税务筹划建议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该建议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支持,通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3)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4)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4.威胁独立性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报表中的某项特殊会计处理或列报,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1)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2)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此项税务建议,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5.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业务

审计客户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的目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评估服务。如果该评估服务仅仅为了满足税务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税务会计分录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并不重大或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核,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如果评估服务并未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审核,并且其影响对财务报表来说是重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专业人士复核审计工作或税务服务的结果;

3)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六)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其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且税务机关或审计客户已就此事项提起诉讼,将产生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3)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如果税务服务涉及在税务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为审计客户充当辩护人,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是重大的,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是重大的,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知识点16:内部审计服务

六、内部审计服务

(一)内部审计服务的职责

下列内部审计服务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政策或内部审计活动的战略方针;

2.指导该实体内部审计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负责;

3.确定哪些来源于内部审计活动的建议将予以执行;

4.代表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结果;

5.执行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如复核并批准对雇员数据访问权的更改;

6.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

7.执行外包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全部内部审计外包或重要内部审计外包,负责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二)内部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威胁

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协助审计客户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随后的外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则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将对独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参与审计客户的重要内部审计活动可能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可能性。没有防范措施可将承担管理层职责产生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其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提供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三)允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情况

为确保在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1.由客户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并认可其对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

2.由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范围、风险和频率;

3.由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的结果;

4.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哪些建议应当执行,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管理;

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服务中的重大结果和建议。

(四)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业务,并且该服务的结果将在外部审计中使用,则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对内部审计工作没有进行适当的评价,或在评价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将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内部审计服务。

知识点17IT系统服务

七、 IT系统服务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IT系统服务

与信息技术(IT)系统有关的服务涉及硬件或软件系统的设计或实施,可能用以积累原始数据、形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或者生成影响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系统服务是否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取决于该项服务和IT系统的性质。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的下列IT系统服务不应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设计或实施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IT系统;

2.设计或实施并不生成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的IT系统;

3.实施并非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发的现成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如果无需对软件进行较大改动就能适应客户的要求);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客户自身设计、实施或运行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1IT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IT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IT服务产生的自我评价威胁就会非常重大,只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1.客户认可其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责任;

2.由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有关硬件或软件系统设计和实施的所有管理决策;

3.由客户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实施过程的所有管理决策;

4.由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实施的适当性及结果;

5.由客户对系统运行负责并对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IT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该项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具有不同业务领导关系的人员提供。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

1IT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IT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知识点18:诉讼支持及法律服务

八、诉讼支持服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计算由于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引起的应收或应付的估计损失或其他金额;

3.在纠纷或诉讼中,协助文件管理和检索。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且该服务涉及估算影响财务报表的损失或其他金额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节中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九、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通常包括为客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合同起草、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法律部门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二)判断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为审计客户提供支持其执行交易(例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和业务重组)的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客户辩护人的角色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可能产生重大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但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并不重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四)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不应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知识点19:招聘服务及公司理财服务

十、招聘服务

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

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应行使管理层职责,包括代表客户与应聘者进行谈判。

雇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

会计师事务所可对诸如审查应聘者的专业资格并就其是否适合于相应职位提出建议。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对应聘者进行测试并对应聘者在财务会计、行政或控制岗位上的胜任能力提供建议。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够对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其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1.从应聘者中寻找或挑选适合此职位的人员;

2.对该职位候选人以前的表现进行调查。

十一、公司理财服务

(一)公司理财服务的内容

公司理财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

2.为审计客户确定可能的并购目标;

3.对资产处置等提供建议;

4.协助融资;

5.提供财务筹划方面的建议。

(二)防范威胁独立性的措施

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公司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如对公司财务交易的筹划或融资安排提出建议)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公司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四)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

如果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审计项目组对有关的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存有合理的疑问;

2.公司理财建议的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此类公司理财服务或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推荐、交易或承销其股票等方面的公司理财服务将产生重大的过度推介威胁或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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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收费

 

知识点20:收费结构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收费结构

(一)收费总额对独立性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收费总额的比重很大,则对该客户的依赖及对可能失去该客户的担心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降低对该客户的依赖性;

2.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复核;

3.就关键的审计判断向第三方咨询,例如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二)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比重很大

如果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某一合伙人从所有客户收取的费用的总额比重很大,或占会计师事务所某一分部收取的费用总额的比重很大,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降低对该审计客户的依赖程度;

2.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所执行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出建议;

3.经常实施独立的内部或外部质量控制复核。

(三)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收取全部费用比重较大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除非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与之讨论采取下列任一防范措施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否则,所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将非常重大:

1.在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发表后,且在第三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发表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或行业监管机构执行相当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复核(即意见后复核);

2.在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发表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或行业监管机构执行相当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复核(即意见前复核)。

在上述收费比例显著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采用意见后复核无法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意见前复核。

如果两年后收费比例仍然超过15%,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向治理层说明并与之讨论这一事实,并采取上述防范措施。在收费比例显著超过15%的情况下,如果采用意见后复核无法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意见前复核。

知识点21:逾期收费及或有收费

二、逾期收费

如果审计客户长期未支付应付的审计费用,尤其是大部分费用在下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仍未支付,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审计客户在审计报告出具前付清上年的审计费用。如果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客户仍未支付该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未参与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建议,或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逾期收费是否可能被视同于向客户贷款,并且基于逾期收费的重要程度考虑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三、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一种按照预先确定的计费基础收取费用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收费与否或多少取决于交易的结果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如果一项收费由法院或政府公共管理机构规定,则该项收费不属于或有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业务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或有收费方式收取费用,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作出这种收费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如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或有收费方式收取费用,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是重大的,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作出这种收费安排:

1.或有收费是由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并且该项收费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或预期是重大的;

2.或有收费是由参与审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某一网络事务所收取,并且对该网络事务所是重大的或预期是重大的;

3.非鉴证服务的结果及其对该服务的收费金额取决于现在或未来的职业判断,该判断与财务报表项目重大金额的审计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相关审计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由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士执行非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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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22:其他影响独立性事项

一、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如果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销售的非鉴证服务有关,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如果威胁超出可接受水平,则应当修改该成员的薪酬计划或业绩评价过程,或者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应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勾。但并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正常的利润分享安排。

二、礼品和招待

接受审计客户礼品或招待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和密切关系威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礼品或招待,除非价值微小,否则产生的威胁将是重大的,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应接受礼品或招待。

三、诉讼或诉讼威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发生诉讼或可能发生诉讼,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和外在压力威胁。

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管理层因为诉讼或诉讼威胁而处于对立地位,从而影响管理层提供所有信息的意愿,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和外在压力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方面:

1.诉讼的重要性;

2.诉讼是否与前期审计业务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如果诉讼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其他专业人士复核所执行的工作。

如果此类防范措施不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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